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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环评制度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支持大湾区内地各市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环评管理质量和效能,并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