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国际场合倡议,“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透明、伦理风险以及监管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深入研究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的主要理念、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等,对我省乃至我国人工技术智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突出宽松监管导向,强调多方协同共治,重视专项领域州立法,构筑其在人工智能发展方面的全球领导地位。欧盟突出立法严管导向,强化分级分类治理,创新沙盒监管,意图塑造其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全球影响力。日本突出软硬法相结合,实施多元共治,强化开放包容,构建以技术优先发展为主导的非约束性软法治理模式。国际组织则着力构建治理框架,制定国际化标准,设立国际机构,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体系。
总体而言,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国际组织人工智能技术治理具有四方面的共同趋势特征:一是治理原则上,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二是治理目标上,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三是治理策略上,实施“软法”与“硬法”的结合。四是治理主体上,坚持多元参与、协同共治。(廖郡)
(摘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24年《领导参阅》第26期《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国际组织人工智能技术治理主要做法及趋势特征分析》,执笔人:张冬霞、廖郡、张文涛、欧阳志楠、刘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