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微企业运行指数上半年走势看,小微企业运行状况从4月份触底后开始出现回转,相关扶持政策效果显现。鉴于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未来仍将面临的多重压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支持力度,巩固来之不易的复苏势头。
一是处理涉企四对关系要注重激励兼容、提倡协商原则。在处理政企、劳资、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之间关系时,要强调相关机制设计的激励兼容性,避免后续执行难、落实难。各地出台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政策时,要基于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为此,政企合作要强调共渡难关,更多采用缓缴或阶段性减免社保、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延期缴纳税款、以所得税抵扣方式鼓励社会捐赠等更可持续的政策。同时,加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利用消费券等方式从需求侧拉动供给侧复苏。劳资之间、产融之间、企业之间提倡协商原则,鼓励风险和亏损分担、利润分享。稳岗保就业政策,可鼓励小微企业与员工协商特殊时期的工作方式和薪酬,允许在防疫期间探索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降低贷款利率,也要据此相应调整银行机构的考核标准,如落实尽职免责条款、调整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企业之间鼓励抱团取暖、优势互补,提倡资源共享、协同发展,促进供需匹配、合作共赢。
二是利用数字化帮助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促进转型升级。数字化是助力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疫情影响企业供需两端,但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正在催生一批“微型跨国企业”,助推小微企业在后疫情时期复苏与重振。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为我国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小微企业提供了新型的轻量化发展模式。就政策而言,可以完善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多方协同参与的数字化发展机制,通过规范的金融和市场支持措施以及激励兼容的机制设计,依托平台赋能,促进区域内制造业资源互联互通。就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平台企业而言,既要避免因缺乏应用场景而变成仅供展示的展台,又要争取尽快达到平台经济用户规模的关键“引燃点”。这需要平台企业主动赋能,吸引和支持大量小微企业参与。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利益关系、改善交易结构,完善标准制定和规则设计,形成平台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为平台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三是注重通过供应链体系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供应链体系,但在百年变局、世纪疫情和俄乌冲突等多重冲击下,过去相对比较稳健的制造业供应链体系也面临一些新风险。为避免供应链中断及可能的连锁反应加剧需求收缩,建议重视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稳定供应链体系,从而间接支持大量配套中小微企业。政府应支持和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调整交易结构和利益关系,设计特殊时期的利润分享、亏损分担等应急机制,保持供应链体系的鲁棒性、稳健性和国际竞争力。针对部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布局调整、结构优化以及可能的核心业务转移,加大跟踪研判和预案准备。重点是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跨国公司根植性,挽留供应链核心企业,避免与可能的国际产能替代和产业外迁产生叠加效应,因为这不仅影响我国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中的地位,还关系到万千小微企业的生存。
四是促进惠企政策及时完善和落实。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各地政府出台了大量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其中多数以短期应急政策为主。可利用相关政策迭代的契机,回顾评估并及时完善已出台的面向小微企业的惠企政策。一般而言,短期应急政策关键在及时落实到位、快速执行。因此,尽管针对疫情等特殊时期、特殊情形实行特殊处理,但也要强化事中监管、事后评估,针对惠企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各项政策落实的跟踪审计,实施环节动态管理,提高政策执行实效。此外,继续实施和完善清理拖欠账款、减税降费、减负、数字化赋能、管理能力提升、国际化发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督察,督促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落实纾困惠企政策。
五是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聚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在我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中,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无法替代的基础性地位。近年来,我国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不断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提升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施系列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从长远看,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加突出强调小微企业地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标准跨度大、中小企业差别大,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更精准聚焦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项安波)